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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知识】关于居住权,你需要了解的那些事!

长株潭都市圈  2022-02-24 11:39

[摘要] 《民法典》第366条:“房主可以根据约定或者遗嘱,为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权”概念,即房主可以通过合同、遗嘱,为特定对象设定居住权。五、居住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吗?

《民法典》第366条:“房主可以根据约定或者遗嘱,为自己名下的房子,给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对他人的住宅,享受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民法典》首次提出了”居住权”概念,即房主可以通过合同、遗嘱,为特定对象设定居住权。有了这块“兔死”, 在规定时间内,任何情况下住房人都有权住在房子里。

这条规定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如避免老人把房子交给子女后,反被扫地出门这类情况。当然,居住权也会降低房产交易价值。房地产经纪人应当提前查明情况,以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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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住权需要办理登记吗?

登记是居住权设立的必经程序,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签订居住权合同等书面文件后应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

二、居住权在哪里办理登记?

不动产登记中心。

三、居住权首次登记,在哪里办理,多久办理完毕?

携带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设立的材料(如合同)等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窗口办理。

共有四个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薄发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一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四、办理居住权登记收费吗?

根据《长沙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暂不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待相关规定明确后,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办理居住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五、居住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吗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之所以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根本上还是由其人身属性所决定的,与我国民法一贯坚持专属于人身的财产不得转让和继承是一脉相承的。

举例来讲,离婚财产分割中,一方出于好意帮扶的目的,在自己所有的房屋上为经济困难的另一方设立居住权,则该居住权专属于对方人身,如果居住权人转让和继承,即违反了居住权设立的目的和初衷,导致所有权人几乎永远无法实现权利,破坏了居住权的人役权属性,因此,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六、什么情形,可以申请居住权登记?

(1)、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

(2)、遗嘱设立居住权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

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房屋还能出售吗?

可以,房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设立居住权仅让渡了占有、使用的权利,出售是处分权的一种,所有权人可以出售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

但对于房屋的买受人来讲,在购买房屋之前,需要注意查询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情况,如果所购房屋已设立居住权,买受人即使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该处房屋。

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带有居住权的二手房该怎么处理?

购买二手房时买受人对房屋是否设立了居住权应尤为注意,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屋所有权人提供在不动产中心查询的房屋居住权登记情况信息,也可与所有权人一同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的居住权登记情况,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如果买受人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购的二手房已设立了居住权,那么可以通过与出售人协商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如果在某房产中居住了20年是否自然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因此,居住权不能自然取得,必须签订书面协议(如居住权合同)并办理居住权登记,才享有居住权。

十、居住权期限发生变化能否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居住权,如果居住权人的姓名、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等,可以申请居住权变更登。

十一、已经设立居住权的房产被查封了还能办理变更登记吗?

根据《长沙市居住权登记操作规定(试行)》第二节变更登记第九条注意事项的规定,不动产设立居住权后被查封的,不得办理居住权期限、居住条件和要求的变更登记。如果是居住权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可以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

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十三、所有的房屋都能设立居住权吗?

需要。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住宅才能设立居住权,如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对于非用于居住的商铺、厂房、办公楼等,原则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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