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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你关心的都在这

长株潭都市圈  2017-10-26 09:42

[摘要] 10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决定公布《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下简称为《条例》)。

10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主任会议决定公布《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下简称为《条例》)。《条例》已于9月29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查批准。据悉,该条例是全省设区的市部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共设8章75条,分总则、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其他事项管理、综合执法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对户外公告设置、违法建设防控和处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流动摊贩经营区、集贸市场管理等有了明确规定。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规范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宜居城市。”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重点解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管理但落实不到位的执法领域问题,细化了部分处罚幅度,把事项要求和执法标准挺在前面,推动城市管理一体化、法制化、市场化、信息化、精细化、社会化。

记者了解到,《条例》主要依据的是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并参考了部、省有关规章,结合本市实际,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对有关的上位法律法规,作出具体化、实施性的规定。

亮点解读

停多久算是“僵尸车”?治理“违停”,城管还有什么大招?

《条例》原文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使用道路临时停车非收费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车辆的,不得连续超过三十日。

解读

《条例》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僵尸车”的定义——使用道路临时停车非收费泊位或者非经营性公共停车区域停放车辆超过30日的,为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此外,对于停放在人行道上的车辆,城管将更多采取20-100元罚款方式予以处罚,同时录入交警行政处罚信息系统,这样一来,执法方式更加文明,同时将违停信息录入交警系统,方便管理的同时,有利于整合大数据。

相关内容

《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三十二条款规定,在人行道上违法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行人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录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行政处罚信息系统。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拖离现场,但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小摊贩不用再跟城管“躲猫猫”

《条例》原文

第三十七条: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市容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摆摊设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同时,该条款规定了摊点、流动商贩经营区应当达到的要求。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加工制作等经营性活动。

解读

流动商贩跟城管队员上演躲猫猫的游戏屡见不鲜。今年夏天,我市城管尝试设置露天烧烤疏导点、西瓜疏导点,不再是一味严防死守,而是以疏导的方式规范流动商贩,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了小摊贩营生、市民需求、政府管理三赢局面。这次,《条例》明确规定,政府可以确定摆摊设点的区域、时段,并向社会公布,体现了疏堵结合的管理理念,是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的体现。

城市如何变得更有范儿?从招牌设计到安装什么式样的防盗窗都有规定

《条例》原文

第七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依法编制市容、环境卫生、户外广告、招牌等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地下管线、城市照明、给排水、供气、污水处理、城市道路桥梁、加油加气充电设施、公共厕所和公共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原编制批准程序进行。

解读

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的形态,是城市风貌的重要组成元素,体现城市气质、城市品位。这一条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政府要依法编制规划、向社会进行公示,不能朝令夕改,把规矩挺在前面,让实施者有据可查,并明确了责任人,让城市风貌管理有了抓手。

相关条例

第十一条:城市临街建(构)筑物的造型、色调、风格,以及防盗网、遮阳篷、空调外机等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市容规划和容貌标准。外立面保持整洁,定期进行维护和保洁。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是保持建(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的责任人;所有人与使用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权不明或者由政府代管的建(构)筑物外立面保洁工作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公共设施的保洁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门前三包”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条例》原文

第九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施责任区制度。城市管理部门应该合理划定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责任事项和监管单位等。责任区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二)保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三)车辆停放有序;(四)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有权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处理。

解读

“门前三包”制度是城市管理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指临路(街)所有的单位、门店、住户将担负起一定范围的市容环境责任,承担一定的城市管理任务。这一次,《条例》把“门前三包”规定在法律上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细化了责任人的义务,更加明确了责任人有劝告、制止以及要求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

标签:株洲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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