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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株洲公积金新规实施 二次贷款首付调至50%

长株潭都市圈  2017-07-18 09:58

[摘要] 8月1日起,株洲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进行部分调整,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由20%上调至50%。

日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关于调整购(建)房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8月1日起,株洲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将进行部分调整,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20%上调至50%。个人办理购(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从不限次数调整为不超过三次,且必须房屋权利人才能提取,同一套(栋)房只能提取一次,暂停受理省外异地购(建)房提取业务。

就《通知》的内容,市公积金中心归集提取科科长刘军进行了解读:

1.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购(建)房不超过三次(偿还同一套住房的商业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到结清为止只计一次)。

个人在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购(建)房的次数为三次。次数认定标准为系统内已有数据,包含以前的购(建)房提取、偿还商业银行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除外。

2.个人购(建)房,同一套(栋)房只提取一次。

旧规:同一套(栋)房,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凭已备案合同(预售合同签订日,自建住房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发证日)三年内和房屋所有权证一年内可以先后各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新规:产权人凭上述备案合同(自建住房土地审批单或规划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且提取额不得超过购(建)房总价。

3.省内异地购(建)房凭房屋所有权提取公积金,发证时间必须满一年,限在第二年内办理;省外异地购(建)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暂停受理。

旧规:产权人不仅可凭符合条件的备案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提取一次,还可凭房屋产权证提取公积金,但发证时间必须满两年,限在第三年内办理。同时明确了可当年申请提取的情形:①已办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且未办理还贷提取并符合规定时间的;②本人(或配偶)具有购(建)房所在地户籍的;③夫妻一方在购(建)房所在地工作半年以上的。工作证明以购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及流水、医保或社保证明为准。

新规:省内异地购(建)房取消凭备案合同办理购(建)房提取业务,产权人只能凭房屋所有权证提取住房公积金,且发证时间必须满一年,限在第二年内办理。

4.购(建)房提取公积金仅限于房屋权利人。

旧规: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任何一方的购房都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产权,但房屋产权证注明为单独所有的,只能认定为产权登记一人的产权。

新规:只有在备案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明确有姓名的权利人,才能申请购房提取,非权利人不予受理。

5.失业或解除劳动合同提取,株洲行政区域不再区分户籍类别,停缴一年(含一年)以上方可申请。

旧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两年(含两年)以上方可申请,农业户籍不受失业两年的限制。

新规:株洲行政区域以内不再区分户籍类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且停缴一年(含一年)以上方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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