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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这9大类争议不再适应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长株潭都市圈  2017-05-18 08:56

[摘要] 5月11日至12日,我市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班,全市50多名仲裁员培训学习新的规定和标准。

5月11日至12日,我市开展全市劳动人事仲裁员培训班,全市50多名仲裁员培训学习新的规定和标准。

根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规定,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年限争议以及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龄折算争议等在内的9大类争议,将不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市民可通过其他方式,依法维护相关权利。

去年,全市共受理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及仲裁案件1778件,受案结案率达98%,基本实现有案必理、受案必结。“近年来,市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越来越复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数量也逐年增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张勇介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司法的前置,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处理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应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未经过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相关链接】下列争议不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3.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

4.由政府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赔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争议;

5.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职工档案的;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雇工发生的争议;

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

9.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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