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征收决定如下:
一、征收目的:石峰区清水塘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石峰区铜霞路与响田西路相交处(具体以规划用地蓝线为准)
三、征收部门:株洲市石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石峰中心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签约期限80日,自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之日开始计算
201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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