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商品房居住了十几年未取得房产证,法院判决房子归买房人所有,然而在执行阶段再遇新困难——购买的房屋早在十几年前就已被开发商抵押给他人,一直未解除抵押。小静的安居梦真可谓是一波三折。

2000年,芦淞区的小静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一直未办理房产证,直到2010年她去房产局办理房产证时,才发现房屋已被开发商抵押给一个叫小林的人。解除不了抵押登记,小静就无法办理房产证。

多方咨询后,小静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判决很快下来了,确认房屋归买房人小静所有。

可在执行阶段,再遇新困难。原来,房屋开发商抵押给小林后,一直没有解除抵押。房产局作为登记机关在了解此情况后告知小静:按照现行登记办法,注销抵押登记必须要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双方申请,小静一人无权主动注销或者撤销抵押登记。然而抵押人,也就是开发商早已人去楼空,小静找到抵押权人小林时,小林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也不敢轻易出具任何凭据。

无奈之下,小静只能将登记机关告上法庭,请求撤销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

今年4月底,芦淞法院受理了此案,依法追加开发商和小林为本案的第三人。经审理查明,被告房产局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时未收取抵押权人小林的身份证明,登记资料中也无小林申请抵押登记的签字。小林也向法院表示,其本人从未到房产局办理过抵押登记,也从未委托过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甚至在原告小静找到他以前,对此抵押完全不知情。

鉴于房产局在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时违背了双方申请的法定程序,且收取的资料不符合法律规定,近日,芦淞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了房产局办理的该房屋的抵押登记。

法官提醒:小静的遭遇或许并不罕见,现实中存在不少买房居住多年仍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买房后不是住进去就完事,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一定要及时督促卖方一同办理好不动产登记证,避免类似的麻烦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