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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税标准调高

株洲日报  2015-08-31 09:08

[摘要] 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地段适用的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做出了调整。

株洲日报8月31日讯(记者李翔 通讯员 李旭旻 郭星)记者近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地段适用的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做出了调整。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行政区划的调整,我市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和征收范围已不适应新的要求,在执行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矛盾。按照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的要求,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相关工作人员走访企业和相关单位听取意见后,制定了调整方案。

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分7级,每平方米分别是2、3、4、6、8、12、16元。新的调整方案明确,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划分为5个,税额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7级6元、6级8元、5级12元、4级16元、3级20元。各县市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也进行相应调整。

延伸阅读:

何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

从2007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特点

1.对占用土地的行为征税

2.征税对象是土地

3.征税范围有所限定

4.实行差别幅度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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