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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须实施代建制

株洲日报  2015-05-20 12:45

[摘要] 日前,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三大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施代建制。

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株洲日报5月20日讯(记者 李淼)日前,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株洲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三大类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施代建制。

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选择社会化管理单位(即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代理业主单位行使项目建设管理职责,负责项目建设的组织建设,并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等责任,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业主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在实施代建制过程中,业主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建设管理,代建单位则在透明环境下组织项目建设,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相关链接】哪3类项目须实施代建制?

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新办法规定,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工程费用1000万元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领域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施代建制:

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1.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等建设项目;

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2.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3.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等政法建设项目。

RD-SPACING: 0px;PADDING-: 0px;-webkit-text-stroke-width: 0px">新办法还规定,上述领域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业主单位有要求的,也可实行代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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