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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 我市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补贴标准为300元/月

株洲日报  2015-03-31 01:09

[摘要]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保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株政办发〔2015〕6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整对象

市区已通过住房保障资格审核并申请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家庭。

二、调整时间

自2015年4月1日起对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方式由现按家庭成员补贴调整为按户补贴。补贴标准由现55元/月·人调整为300元/月·户。

四、办理程序及应提交资料

所有符合条件的申请租赁补贴家庭请于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内到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下述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一)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在华融湘江银行开设的领取补贴帐号复印件(即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

(三)保障对象承租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原则上一套住房只能承租一个保障家庭,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信息必须与市房产档案馆的信息一致)。

(四)保障对象与承租房屋所有权人的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不低于一年,不高于三年,合同到期须续签有效合同)。

(五)如提供了市房屋租赁管理所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则无需再提供上述(三)、(四)项资料。

五、其他说明

未在规定时间前来办理的将按以下补发程序进行:

1、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补充相关资料的,可补发2015年4-12月的租赁补贴;

2、在2016年1月1日之后补充相关资料的,对2015年4-12月的租赁补贴不予补发,并以补充相关资料移交至市住房保障处的次月开始计发。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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