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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车位 卖给一个人不合法

株洲日报  2015-03-21 03:36

[摘要] 3月17日,本报报道德馨华厦开发商将所有地下车位卖给了一个人,以致小区业主无停车位可租,只能选择从第三方购买。

3月17日,本报报道德馨华厦开发商将所有地下车位卖给了一个人,以致小区业主无停车位可租,只能选择从第三方购买。

车位问题已成为众多开发商业主关注的焦点,尤其是年初政府放开停车服务的定价权后,车位定价完全按市场方式调节,开发商似乎可以越来越“任性”。

德馨华厦小区共有180余户住户,而地下车位仅约50个,这种配比已让车位成为了稀缺品。而刘先生一个人买断小区地下车位,并强迫业主购买,加剧了这种稀缺。

物权法》规定,小区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因此,刘先生理直气壮地说,买下车位后的处置问题是个人行为。潜台词是,拥有了车位的所有权,是租是卖全凭个人高兴。

事实上,房产开发商把所有车位卖给一个人不合法,而刘先生作为股东之一,买断所有车位更是不合理。

物权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这种“首先权”不是“优先权”,也就是说,车位没有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前,开发商是不能卖或者租给他人的。

因此,高法《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作为开发商其他处置行为的前提和要求,也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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