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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及管理知识50问

株洲日报  2015-03-12 03:30

[摘要] 住宅产业化是指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建造住宅。其核心内容包括建筑设计标准化,建筑构件工业化,部品部件集成化,建筑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建筑管理信息化。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

19、问:什么是住宅产业化

答:住宅产业化是指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建造住宅。其核心内容包括建筑设计标准化,建筑构件工业化,部品部件集成化,建筑施工装配化,装修一体化,建筑管理信息化。

20、问:住宅性能认定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将住宅的工程质量、功能质量和环境质量等诸多因素归纳为五大性能来评审,将住宅性能划分成适用性能、环境性能、经济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五个方面。每个性能按重要性和内容多少规定分值,按得分分值多少评定住宅性能。

三、房屋登记类

21、问: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由谁申请登记?

答:《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确定这类房屋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房屋登记簿上所有权人应记载为全体业主共有。对这类房屋只登记、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22、问:夫妻离异房屋产权分割登记的,是否征收契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对属于夫妻共有的房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化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23、问:房产交易后,当事人没有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出现卖方下落不明,买方是否可以单方面凭合同办理登记?

答:《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卖方是房产转让当事人之一,现下落不明,无法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手续。由于无法做到双方共同申请,登记机构也无从判断该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不能单凭房屋买卖合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4、问:购房人办证前死亡的,怎样办理产权证

答:购买的商品房在死亡之前未登记的,须通过公证继承,再由合法继承人持有效的公证书申请登记。

25、问:如果房屋交易中买方已经进行房屋登记,但是没有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此时卖方反悔,要求登记机构注销该项登记。登记机构可否注销?

答: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一旦记载于登记簿,就具有物权效力。登记机构不能擅自注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只有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撤消登记。

26、问:非权利人本人能否查询权利人名下房屋信息?

答: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以及《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申请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从保护所有权人隐私权的角度,登记资料不能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也就是说,非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不能查询他人名下的房产信息。

按照国家对房屋登记的相关规定,任何人提供房屋坐落或房产证编号等信息,可以查询房屋的自然状况,如房屋的面积、结构等,以及是否有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但不提供房屋权利人的信息。如果要以房屋权利人为条件查阅房产信息,除非是司法系统办案所需,需要走法律程序,才可以据此查阅权利人的房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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