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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进了城,乡下的老宅能登记确权吗?

——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办法出台,登记发证年内全面启动

株洲晚报  2015-01-07 15:55

[摘要]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已出台《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一户多宅”、违法占地、“农村集镇”或“农民新街”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

昨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获悉,我市已出台《株洲市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一户多宅”、违法占地、“农村集镇”或“农民新街”等问题,提出了具体解决办法。

解读

根据《办法》,此次确权登记仅限已建成建筑物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

农村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因继承房屋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相关政策规定确权登记;已有两处宅基地的农村村民,其子女符合单独立户条件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将其中一处确权到其子女名下。

集体建设用地

县区政府、乡镇村集体利用集体土地集中开发的“农村集镇”或“农民新街”,如果在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建成,且至今未扩大占地面积的,可按现状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在此后建成的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

违法占地

违法占地建住房属于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确权登记;乡镇、村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集体建设用地无任何用地批准手续的,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可依法按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程序补办手续。

实施进展

目前已全面启动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在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将为不动产统一登记、推动宅基地退出制度及土地流转集体建设用地抵押等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奠定基础。”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称,这项工作目前已全面启动,各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具体工作程序和政策。

答问

1、我市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的农村村民人均住房用地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以内,每户住房用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2、农村外迁人员宅基地问题如何界定?

《办法》规定,外迁人员(是指当事人原户籍在农村时,在其户籍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规定建有住房,后因参军、升学、招工等原因,户籍转为城镇户口的人员)和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和使用现状没有变化,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现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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